湖北嘉魚看守所酷刑實錄(下)警察觸犯多項法律

湖北嘉魚看守所酷刑實錄(下)警察觸犯多項法律

文/明慧網湖北通訊員(明慧之窗記者金弘怡編輯)

嘉魚,屬湖北省咸寧市的下屬縣,古代稱之為「沙陽堡」,是個魚米之鄉,物產豐富、人傑地靈。

一九九五年,法輪功傳到了嘉魚,從此很多善良的嘉魚人紛紛學法煉功,沐浴在法輪佛法的慈悲佛光之中,人們明白了人生的真正意義,不斷地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活得健康、快樂、充實、幸福。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發動了對法輪功的瘋狂迫害,舉國風雲變色,包含嘉魚在內,眾多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迫害,看守所是主要的迫害場所之一。

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非常多,非常殘忍、陰毒,很多法輪功學員在看守所被殘酷迫害,有的當時死亡;有的回家不久死亡;有的回家一段時間後死亡,很多內幕都被掩蓋著。

本文就不同渠道傳出的消息,繼續揭露嘉魚縣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並列舉該所獄警(包括駐所檢察官)都觸犯了哪些法律。

(接前文

一、嘉魚縣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

嘉魚縣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曝光出來的有以下十四種:暴力毆打;野蠻灌食;3. 加戴腳鐐手銬;加戴「穿花銬」刑具;熬鷹; 暗中下毒;逼迫下跪;「貼牆」站立;異地看守所非法關押;「走過場」;敲詐勒索;奴工生產;故意冷凍,干擾煉功;反覆播放誣蔑誹謗法輪功的電視節目等。

本文上篇曝光了將六旬老人劉德瑚迫害致死的幾種酷刑,以下是其它的手段和案例:

1. 加戴腳鐐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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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演示:腳鐐。(明慧網)

◎鄭玉玲,女,赤壁市商業局職工。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鄭玉玲被綁架到赤壁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一段時間後,被非法劫持到嘉魚縣看守所異地非法關押。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給她加戴三十斤的腳鐐,用手銬將她的雙手反銬在門上,這樣連續腳鐐手銬銬了三天三夜,故意折磨她。

2. 加戴「穿花銬」刑具

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將三位法輪功學員腳鐐手銬連在一起,叫「穿花銬」,這種酷刑很殘忍,非常折磨人,故意限制法輪功學員煉功。據說,這種迫害手段只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

◎汪光元,女,六十一歲,嘉魚縣糧食局職工。曾在嘉魚縣看守所被非法加戴「穿花銬」刑具。

汪光元自述道:「二零零零年元月,我正在一家工廠上班,警察找到廠長,欺騙廠長說有事找我調查,只需五分鐘。廠長信以為真,叫我隨警察去了公安局。劉科長問我為什麼煉法輪功?還煉不煉?我回答說,因為法輪功是高德大法,是叫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我想做好人。」

「就因為這句話,他們將我非法關押在嘉魚縣看守所長達七十八天。在看守所裏,我堅持煉功,獄警不許煉,就把我和另外三位法輪功學員的腳鐐、手銬連在一起,叫『穿花銬』,長達十八天。」

「由於幾個人被連在一起,我們穿衣、吃飯、睡覺、上廁所必須一同去,不上廁所的人也得被弄醒。由於我們輪流煉功,半夜裏姓鐘的所長用盆打水,一盆一盆的往監號裏潑灑,一邊潑還一邊罵,弄得被子、衣服全是濕的,監房的水可以流動。」

3. 熬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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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演示:不讓睡覺(俗稱熬鷹)。(明慧網)

為了「轉化」法輪功學員,拿到獎金,獄警積極配合「610」人員,採用長期不讓法輪功學員睡覺的手段(俗稱熬鷹)故意折磨法輪功學員,妄圖逼迫法輪功學員「轉化」。很多法輪功學員受過這種折磨,這種手段還常常與站軍姿體罰配合使用。如果閉眼睡覺,就遭到暴力毆打、體罰。

4. 暗中下毒

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嘉魚縣看守所獄警暗中用藥物來迫害一個正常的健康人,故意讓人痛苦,變成痴呆的病人,甚至在痛苦中死去。

◎陳金秀,女,五十多歲,嘉魚縣魚岳鎮環城路農婦。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零時許,陳金秀在縣新生橋附近張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縣警察綁架到嘉魚縣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看守所所長鐘某和獄警王霞強迫陳金秀拍照,陳金秀不配合,他們猛拽陳金秀的頭髮,王霞用穿高跟鞋的腳猛踢陳金秀,踢累了用腳踩。陳金秀被關押時,給王霞講真相,王霞不聽勸告,還假裝善良,暗中將藥放到飲料瓶裏,將有毒的飲料故意給陳金秀喝,導致陳金秀頭昏目眩,精神恍惚。

王霞通知陳金秀到武漢洗腦班,陳金秀說不去,謝所長、王霞、李指導員、司機、孫宗文、舒頂郊一起狠打了陳金秀一頓。王霞、舒頂郊打陳金秀最狠毒,舒頂郊把陳金秀反銬,把襪子塞到陳金秀口裏,用透明膠封嘴,邊打邊得意洋洋地說:「我打妳,誰作證?」

5. 異地看守所非法關押

異地關押,就是法輪功學員是這個地區的人,卻被非法關在別的地區。儘管這種決定不是看守所能做主的,但看守所向公安局打小報告,卻可以促成將法輪功學員實施異地看守所非法關押。這是中共迫害人的慣用手段。

如赤壁市法輪功學員鄭玉玲,被非法關押在嘉魚縣看守所;崇陽縣的法輪功學員杜明生被非法關押在通城縣看守所;溫泉的法輪功學員吳衛華,被非法關押在通山縣看守所;嘉魚縣的法輪功學員熊秋蘭,被非法關押到赤壁市看守所。

被關押者由於是外地人,就會被當地人往死裏整,容易被敲詐勒索,也不容易得到家人的援助,也難於得到其他法輪功學員的幫助,孤立無援,中共妄圖藉此孤立法輪功學員,逼迫「轉化」。

◎熊秋蘭,女,五十五歲,嘉魚縣茶庵福源區法輪功學員。她自述道:「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那天下午,我正在家做豆皮拿到街上賣時,來了個便衣,非法抄家,把我的法輪功書籍全搶走,還要我跟他們到公安局去談話,直到第二天的傍晚。」

「這一天多裏,還有人動手打過我。開始他們把我非法關押到嘉魚縣看守所。我在看守所裏煉功,獄警就打小報告,結果公安局用車把我劫持到赤壁市看守所異地非法關押。」

「當時我也不知道去哪,我想我沒做壞事,沒觸犯法律,你們不會把我怎麼樣的。誰知在赤壁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了半年!當時家人也不知道我的下落,我舉目無助。半年後,張警察和黃警察把我劫持回嘉魚縣看守所。」

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逼迫學員「轉化」的各種酷刑示意圖。(明慧網)

6.「走過場」

「走過場」的名堂很多,如:「吃餃子」、「吃饃」、「滴水觀音」、「竹筍炒肉」等等。如果不配合,會受到更加嚴重的迫害。

「吃饃」:「號霸」叫人靠牆站著,背後墊一個杯子之類的東西,叫號子裏每人給你當胸一拳,或叫一人朝著胸口飛腿一腳,這叫「吃饃」。「吃饃」者往往一口鮮血從口中噴射而出。

「滴水觀音」:無論酷暑嚴寒,扒光衣服給你洗澡,先擦一遍肥皂,再叫你靠牆蹲好,把你的後腦勺按到牆上貼緊,一人端水從你的頭頂往下淋,非常緩慢而又連續不斷。

水在流過鼻樑的時候會形成一道「瀑布」,把兩隻鼻孔與嘴巴整個蓋住,等於堵死了氣孔,馬上把你憋得要死,要是掙扎的話,劈頭蓋臉給你來一通拳腳,只好大口大口的吞氣,到最後一缸水淋完了,你的肚子也喝飽了。有的人在很冷的冬天被連續「滴」了十幾盆水。

「竹筍炒肉」:獄警強迫女法輪功學員在號子的過道上跪一長排,用細長的竹條使勁抽打她們單薄的身體,特別是抽打裸露的肉體,那種鑽心的疼痛有如蛇咬,如毒蜂刺,有的疼得在地下翻滾。

「吃餃子」,就是把人包在被子裏,其他人像發瘋一樣撲上去拳打腳踢。

在嘉魚縣看守所,法輪功學員被「走過場」,常常是經過獄警同意,由號子裏的「號霸」指使在押人員幹的惡事。有的獄警還特意叫這麼做。

◎張玉旺,男,六十三歲,嘉魚縣魚岳鎮麒麟山三號居民。張玉旺的妻子敘述:「二零零二年十月份,魚岳鎮派出所警察以趙守懷為首的一行幾人到我家拿走兩本《轉法輪》和幾本經書,並強行將我丈夫綁架到嘉魚縣看守所。

下午三點鐘,再將我從打工的地方也強行綁架到縣看守所,晚上還派專人蹲守一夜,並想盡一切不正當的辦法來整人,逼迫我的雙手並著褲縫,靠牆站著一夜不准睡覺,折磨我們。

在嘉魚縣看守所裏,我丈夫也是被走過場,如『吃餃子』,就是把人包在被子裏,其他人像發瘋一樣撲上去拳打腳踢;再又如,叫我丈夫做大字狀緊貼牆壁靠著,然後獄中的號霸用膝蓋用力的強頂胸部,其疼痛真叫人難以忍受,當時我丈夫的臉色一片蒼白。

兩個多月後,我丈夫才被放回家。回家後,由於被迫害的傷勢過重,胸部經常一陣陣的疼痛,甚至一度連家務活也幹不了,身體逐漸衰弱,於二零一零年含冤去世。」

7. 敲詐勒索

面對法輪大法無辜受迫害,面對師父無辜被蒙冤,無數法輪功學員依法進京上訪,向國家領導人反映法輪功的實際情況,這沒有違法。或者向世人發真相資料救人,給世人知情權,這也沒有違法。

可是,中共的執法人員卻執法犯法,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罰款,數額不等,少則幾百元,多則上萬元。很多法輪功學員都被非法罰款過。這是以各種藉口執行江澤民的「經濟上截斷」政策的結果,是敲詐勒索。

◎吳巧雲,女,七十八歲,嘉魚縣絲織廠退休工人。在嘉魚縣看守所被敲詐勒索。吳巧雲自述:「二零零零年正月,我被一名警察騙去說是問幾句話,問我煉不煉法輪功?我說這麼好的功法怎麼不煉了?他們叫我簽名,然後我被非法關進嘉魚縣看守所。」

「我本來年紀大,又被車撞,其他幾位法輪功學員的腳和手連銬在一起,我不得不替她們端飯洗腳。這次被非法關押四個多月。在看守所,只要我們在裏面煉功,他們就整桶的向我們頭上潑冰水。三九天本來就冷,怎能經得起冰水潑。」

「家人知道我在裏面難熬,到處找熟人花錢,最後親人被敲詐勒索了一千元錢,將折磨得不像樣的我弄回家。」

「二零零零年九月,咸寧來一幫人非法闖進我家中,把家裏所有的法輪功書洗劫一空。他們將我這高齡之人綁架到縣看守所折磨一個多月,後來我姪女又被敲詐勒索交了五百元錢,才放我回家。」

◎楊振莉,女,四十九歲,糧食局職工。楊振莉自述:「二零零零年六月一天的早上,我和同院子的法輪功學員到江邊煉功,被本地政保科綁架,被拖上車,臉和腳在地上都擦傷了。我們被非法關押在縣看守所,並被非法抄了家。」

「在被非法關押期間,我每天睡不著覺。為了使自己不犯病,我煉功打坐,每天才能睡一、兩個小時。十天後,我丈夫和兒子來看我,我精神恍惚,丈夫和兒子我都不認識了。我丈夫被敲詐勒索交了一千元錢,才放我回家。」

「二零零零年過小年那天半夜十一點鐘,不知什麼原因,我又被綁架,被非法關押五十天,在看守所裏度過了大年三十。我家人在外面百般求人,被敲詐勒索交了四千元,我才回家。」

8. 奴工生產

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利用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無償的勞動力,為他們創造高額的經濟價值,妄圖藉此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奴工生產的種類很多,如:採石頭、做磚瓦、做電子產品、推錫紙、種地、修公路、搞基建等等。這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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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中共監獄中的奴工迫害。(明慧網)

◎徐長新,男,五十五歲,嘉魚縣新街鎮王家月村農民。徐長新自述:「我先後六次被非法關押到嘉魚縣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一次被非法關押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武漢板橋洗腦班)。」

「第一次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下旬。我和法輪功學員劉菊紅依法到北京上訪,被嘉魚政保科綁架後,非法關押到嘉魚縣第一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在這十五天裏,有一天中午獄警要我和犯人一起外出上山到碎石廠碎石,給看守所獄警無償賺錢,每天還要上山打石頭。」

「這是奴工生產,由於天氣炎熱,我暈了過去。同時,我還遭犯人毆打,新街鎮派出所所長龍天成非法扣押了我和劉菊紅的身分證,一直到現在也沒還給我。」

9. 反覆播放誣蔑誹謗法輪功的電視節目

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反覆播放誣蔑誹謗法輪功的電視節目,企圖用謊言欺騙法輪功學員,毒害世人。這是中共邪黨一貫洗腦、毀人的伎倆。

二、嘉魚縣看守所獄警(包括駐所檢察官)觸犯了哪些法律?

1. 觸犯《憲法》

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據《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 觸犯了《刑法》

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是法律界公認的鐵律。

根據二零一一年《國務院公報》第二十八期刊登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文件《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共有一百六十一件規範性文件被廢止,包括廢止與法輪功書籍有關的兩個文件。

其中第九十九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由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33號);其中第一百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由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

這說明國務院沒有把法輪功書籍作為非法出版物,擁有法輪功類書籍是合法的,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3. 觸犯《檢察官法》

根據《檢察官法》第七條規定: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隱瞞、歪曲事實,違規採信關鍵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

(二)毀滅、偽造、變造、隱匿、篡改證據材料或者法律文書的;

(三)暴力取證或者以其它非法方式獲取證據的;

(四)明知是非法證據不依法排除,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重要依據的;

(五)違反規定立案或者違法撤銷案件的;

(六)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八)違反規定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九)非法搜查、損毀當事人財物或者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

根據《檢察官法》第八條規定: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出現錯誤,導致案件錯誤處理的;

(二)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對明顯屬於採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未予排除造成錯案的;

(四)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造成錯誤羈押或者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4. 觸犯《刑事訴訟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5. 觸犯《公務員法》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命令,通過610傳達,都是電話、傳真,看完立即銷毀,不留證據。這更說明江澤民和610的迫害法輪功的命令是明顯違法的命令,誰執行誰犯罪。

6. 觸犯《警察法》

法轮功洪传全世界,教导人们遵循真、善、忍原则做人处世。只有在中国地区,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因为信仰而受到迫害,所有的迫害都是非法的。(图片来源:明慧网)

三、看守所獄警、駐所檢察官犯了哪些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5.《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共產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6.《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7.《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8.《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9.《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10.《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

1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結語

中共迫害法輪功已經持續長達二十三年了,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共的公檢法司系統打著法治的幌子知法犯法,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大破壞,並且給國家、人民和廣大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了無法估量的巨大損失。

中共有法不依、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的手段,也用到了其他民衆的頭上,中共破壞法治不僅傷害法輪功學員,而且也危害了每一個人。最近的極端防疫政策,讓老百姓人人都切身體會到自己的合法權利沒有保障,人們都生活在中共淫威的恐懼之中。

法輪功學員從一開始被打壓,就深知所有被中共宣傳欺騙的人都是受害者,所以在過去二十三年裡,持續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講真相、反迫害。

在二零二二年「720反迫害」二十三週年之際,本網站推出720專題系列文章,希望人們了解中共持續殘酷迫害法輪功的更多黑幕,以及法輪功教人向善、身心昇華的真相,在天滅中共那一刻來臨之前,為自己做出正確的選擇。

本網站推出720專題系列文章,希望人們了解中共的邪惡,在天滅中共那一刻來臨之前,為自己做出正確的選擇。(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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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2/6/18/湖北省嘉魚縣看守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十四種手段-445044.html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2/7/湖北咸寧市嘉魚縣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紀實-434428.html)

(本文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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