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张玉春多次被骚扰 92岁父亲目睹非法迫害

成都张玉春多次被骚扰 92岁父亲目睹非法迫害

文/明慧网四川通讯员(明慧之窗记者方心编辑)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成华区二仙桥街道长林盘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警务工作站的警察,共计十多个年轻人,突然闯进成都市理工大学理工东苑家属区张玉春的父亲家,骚扰破坏。

张玉春是一名法轮功学员,她的父亲现年92岁,生活不能自理,由张玉春照顾。

八月二十五日中午12点半─13点左右,张玉春正在喂父亲吃饭,这群人一进屋里,见到客厅墙壁上贴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福字,立即爬上去抓扯掉,还抄走了桌子上的真相台历。

几人冲进卧室,到处乱翻,把卧室弄得不成样子。这时,张玉春的哥哥(当时哥哥和嫂子也在她爸爸家)看到他们跑进卧室,起身跟进卧室,看到眼前这种流氓行为,气愤地大声说:「怎么,要抄家?你们都给我放下!」这帮人才停止做恶。但抄走了墙上的真相挂历。

还有几个人逼张玉春在他们写的文件上签字,被张玉春拒绝。另外几个人诱骗她家嫂嫂用张玉春名字签字,并威胁她嫂嫂说:「你不签字,就把你妹妹抓走。」她嫂嫂吓坏了,被逼吓得签了字。

这时,逼张玉春签字的那几个人,连拽带推的把张玉春按住,并拽著她的胳臂和手,强迫她按手印。张玉春握紧两只手,抱紧拳头不按,此时,又上来几个人连按带推按住她胳臂和手腕,对著她的手关节就按。

张玉春92岁的老父亲看到他们这种野蛮非法行为,气愤地大声呵斥,但这帮人根本不理睬,继续做恶。

这时一个人高喊:「哈哈,这回你不是法轮功了。」随后,这帮人一窝蜂地离开。

在这之前,他们还到张玉春父亲家骚扰过五次,其中有三次都是十几人。可怜这些共产党谎言毒害的年轻人,在无知地做恶。

法轮功学员在自由社会以及中国社会的处境对比。(明慧之窗)

骚扰迫害法轮功学员 违法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信仰自由的权利。谁剥夺此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1. 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 骚扰行为违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结语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歧视,是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明慧网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2/9/17/成都市成华区张玉春女士多次被骚扰-449704.html

(本文主图来源: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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