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为甚么不敢定义法轮功?

中共为甚么不敢定义法轮功?

文/中国大陆律师(明慧之窗记者李念秋、李佳编辑)

到二零二三年的今天,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已超过二十四年,造成无数善良的中国民众遭受各种莫须有的苦难:非法关押、性侵、酷刑,甚至活摘器官,这些恐怖的国家暴力行为是否有所谓「法律依据」?

首先,在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义为邪教。这句话包含几层意思:

一、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定义「法轮功」,所以就没有对「法轮功」的法律上的评价。这就是通常说的「在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违法的」。

二、正教、邪教不是法律说了算的。一个无神论的政权,既没有标准、更没有资格去定义正教、邪教。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谓反邪教的《决定》,其中对邪教的定义,完全是描述媒体泼在法轮功身上的脏水,和真实的法轮功无关。而且,这样的定义,也不符合国际上社会学界描述邪教的几大特征。

四、真、善、忍如果被定义为邪教,那么,假、恶、斗反倒成了正教吗?

五、法律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诉讼、开庭、质证的过程,就是寻求事实真相的过程,所以要讲「真」。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惩恶扬善,刑法打击的是犯罪与罪恶,因此,法律要讲「善」。任何正常的法律条文中权利与义务无处不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是对等的,而「承担义务」必定要求社会主体做到「忍」。良善的法律,一定是以真、善、忍为准则的。而反对真善忍价值的法律,注定是恶法。仇视和反对真善忍价值的司法人员,也注定是不会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更谈不上尊重法律的。

谎言暴力交互运用 两高司法解释沦为国家暴力号角

中共的任何一场迫害都是谎言与暴力的交互运用、叠加、升级的过程,迫害法轮功也不例外。用法律幌子迫害法轮功,涉及以下三个部门的分工与配合:

一、「名誉搞臭」:

包括媒体在内的各种宣传口舌负责污蔑法轮功,对法轮功泼脏水。

二、在「名誉搞臭」的基础上,制造「经济搞垮」和「肉体消灭」的依据:

造谣污蔑灌满了大众的视听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所谓反邪教的《决定》,负责以「媒体泼出的脏水」为对像和特征定义「邪教」,利用心理暗示误导世人将法轮功和「×教」划等号。

三、在「名誉搞臭」的基础上,继续制造「经济搞垮」和「肉体消灭」的依据: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顺势出台司法解释,以执行《决定》和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的名义,将法轮功学员维护信仰讲真相的行为,滥权、恶意定性为犯罪行为,而毫不顾及《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本意、目的和原则。两高在司法解释之后紧接著发布内部通知,直接称法轮功为×教。按照中共的逻辑,「内部通知」的效力和准据性,要高于公开文件。当然这种逻辑是反法治的,但不影响大大小小党棍的盲从。

根据一般的法律理论,司法解释属于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但是,而恰恰是看似不起眼的所谓反邪教的《决定》,将国家谎言和国家暴力拧在一起,再透过两高司法解释作为国家暴力的号令,把江泽民和中共的邪恶意志汇聚为虚假的国家意志。

正邪的标准是普世价值 不是政党、政府说了算

关于所谓反邪教《决定》的出台过程,很多人可能听说过一个传闻:《决定》起初的草案中,包含了直接将法轮功描述为×教的内容,但是在最终《决定》通过的时候,这样的文字被删掉了。这样的传闻可能不是空穴来风。

事实上,直接以法律(立法解释也属于法律)形式定性法轮功是×教,会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自己置于「宗教裁判所」的地位,在历史上,是被中共的祖宗马克思批判的,在现实中,也没有任何国家这样做的先例。其实,从严谨的法学角度看,把「邪教」二字写入《刑法》、对「邪教」专门做定义,就已经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了。

正教与邪教的区分不是法律说了算的,因此,邪教是不可以用法律定义的,也不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中共的《刑法》第三百条中出现「邪教」二字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谓反邪教的《决定》为迫害提供所谓法律依据,违背事实、违反法治,滥权定义「邪教」,是错上加错。客观上是为中共动用暴力机器残酷迫害铺路。

进一步说,中共那么热衷用「法律」迫害法轮功,为甚么中共不敢用法律的形式定义法轮功?

原因可能是,一旦对法轮功定义,好奇的人们会把中共所做的定义与法轮功书籍资料去比对。而对于一方面抹黑法轮功,另一方面倾尽全力销毁法轮功书籍资料的中共来说,这是要极力避免的。民众如果真的找到、看到法轮功的书籍,就会明瞭中共宣传的都是谎话。

从根本上来说,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党、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判断正、邪的标准是普世价值真、善、忍,而绝非是政治势力和政治人物的喜好。中共鼓吹无神论,在执政过程中杀人无数,是犯罪集团,更没有资格去认定甚么是正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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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3/9/23/法轮功合法、不违法-如何叙述更恰当-465604.html

(本文主图来源:明慧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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